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与应用,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转让、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及与该成果相关的其他所有权益。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协同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学校科研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申请人填写“安博体育,安博(中国)公司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安博体育,安博(中国)公司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按照横向科研项目流程经所属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科研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通过审批的合同书由学校委托代理人签字、学校盖章。
第八条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报送科研管理中心备案。
1.成果简介:应包括成果所属技术领域及主要用途;主要性能特点及与其他相关技术、产品的对比;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
2.成果转化实施情况报告:应包括投产条件、工艺技术要求、投入产出对比分析、主要经济社会效益指标分析、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个人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在合作转化中无新增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增发明创造的,该新增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安博体育,安博(中国)公司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分配。技术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四条 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收益分配,由团队负责人确定;合作单位之间的收益分配,依照合作协议书或由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经济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不入学校统一账户或非法牟利的;
4.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5.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6.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7.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8.因个人原因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个人履责不当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等,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业绩考核时予以政策倾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马翔